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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实验中心实验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09日

第一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到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之中。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实验教学的特点,在教学计划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并形成一个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包括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学生应达到的基本实验技能的要求;开设的实验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开课时间等。学时数在32课时(含32课时)以上的实验课原则上作为独立的实验课程单独开设。

第三条  实验项目类型分为: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演示性实验和验证性实验等。学校鼓励各专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的比例;鼓励各专业将多门相关课程的实验整合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鼓励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自主开发新的实验项目。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变更,应按教学计划变更规定的程序报批。对新开设的实验课和改进的实验项目(含更新的实验项目),应由学院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后,附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可行性论证报告)、实验教材(指导书)、试做记录等教学资料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纳入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