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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组织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09日

第一条  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学基本文件,主要包括:

1、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属学院在充分征求相关实验中心(室)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修订、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后汇编成册,作为组织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和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

①课程名称、总学时、学分;实验部分的学时、学分;

②本实验课程的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本实验课程的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等;

④主要实验项目和类型、属性(必做实验、选做实验),以及各类实验项目所占的比例等;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等;

⑤所需要的主要设备;

⑥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⑦本实验课程的考核办法。

2、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所有实验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其选用原则按照学校教材选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各学院或实验中心(室)组织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自编适合本校实际、有自身特色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实验目的、能提供的主要设备、对实验结果的要求等,由学生自己设计具体方案,并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善方案并完成实验。

演示性、验证性等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使用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步骤、注意事项、数据处理方法等。

第二条  在实验开出前实验员必须按实验指导书等认真做好各项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实验场地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安全规范;配套条件(实验桌、凳、实验工具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验装置与实验仪器要按大纲要求配置,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实验使用;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发放等要登记,加强使用管理,限量配备,防止浪费。

第三条  各学院应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每学期期末将下学期所属各专业的实验课程的开课计划汇总后报实验教学中心。相关学院与实验中心(室)协商、落实实验教学任务(指导教师、实验员)。实验课表在开学后第一周内下达,并由有关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通知指导教师和学生。实验课表作为工作量计算、人员考核和实验经费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实验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必须按规定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