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课程不得免修。每门实验课程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由实验室组织学生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课程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二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
部分所占比重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确定。平时成绩根据学生预习情况、回答
问题情况、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期末考核以笔试、实际操作或口试等方式进行,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课程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时比例记入该课程总成绩内;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考试。
第三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并补做实验。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同意后安排。无故缺课必须自费补做,缺课累计超过计划总学时1/3及其以上者或必选实验项目缺少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四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验课堂教学秩序等进行检查。教务处、学院、实验中心除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日常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外,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进行期中实验教学质量综合检查。
第五条 实验教学评估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实验室综合效益的有力措施。实验中心(室)评估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与实验中心(室)经费投入、实验课时酬金发放、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考核等挂钩。